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庆执字第29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负责人郝国颖。
委托代理人毕国锋。
委托代理人郭韬。
被执行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执行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庆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庆执字第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丽
代理审判员 王 慧
代理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