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庆高新执字第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辛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东风新村育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辛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组织变卖了被执行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八路3-71号楼西侧的五层综合楼中一层除02、03、04、05、11、12、13、65、66、72、83号车位、二层除03、05、15、17、18、20、23、34、61、62、72、77、78号车位、四层除03、08、15、16号车位、五层除南进2号房(面积228平方米)之外的共计9898.19平方米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买受人马景英以1700万元的价款购得,现已将本案的相应执行款5623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