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大诉被告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庆高新执字第5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大,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辛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东风新村育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辛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大诉被告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大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巨力管桩有限公司、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庆高新执字第53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大庆市腾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庆高新执字第536号执行案件中的变卖款收入5541666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欠款237751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已将执行款548564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