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4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庆让***[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047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剩余事情双方现在无法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邢海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