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4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大庆让胡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让胡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