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让执字第6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本案执行款中冲抵(2014)让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中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经折算,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11268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983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崔会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