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厚德康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194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静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历,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厚德康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小区原红旗小学。
法定代表人:闫荣海,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力,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厚德康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反诉原告(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厚德康养院均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厚德康养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厚德康养院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9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忠江
人民陪审员  宋 艳
人民陪审员  赵国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