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1188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6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170910066A。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霍松鹤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