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105号
原告:凡开林,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振华,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宋学辉,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正,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6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170910066A。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庆,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昌,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开封市八大街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0053170584。
负责人:孔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凡开林与被告宋学辉、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凡开林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凡开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凡开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4元,由凡开林负担。
审 判 员 侯丹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