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

河南省能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96号
申请人:河南省能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1号附1号院4号楼2单元2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98228M。
法定代表人:崔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6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170910066A。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
河南省能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西城支行,账号:2611********)。河南省能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能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西城支行,账号:2611********)。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河南省能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