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312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灵宝市。
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170910066A。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