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248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6号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170910066A。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