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12民初5461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保留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份,原告跟随被告***在开封市清明上河园后面施工,在工地干零活,日工资180元。2022年4月10日15时左右,原告在施工时从一楼摔到地下室受伤,在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50,427.02元,该费用被告***已支付。被告***承包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工程,违法承包、发包。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是不对的,原告是我叫去干活的,我不是承包人,是和***一样在工地干活的工人,是带班的。具体工程是谁承包的我不清楚。原告受伤后,因为是我叫她去的,没有人管,我出于人道主义向其支付了医疗费。
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承包给通许县奕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由该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均有该公司承担,班组分包由劳务公司自主决定。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非适格的被告主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