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带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龙鑫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带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2民初2057号
原告: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龙鑫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文路与创新大道交汇处往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稚心,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带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发山
原告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龙鑫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带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龙鑫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龙鑫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龙鑫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8.9元,减半收取计534.45元,由原告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龙鑫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随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