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2659号
原告:重庆赛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11社,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付鹏,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50号附8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赛威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赛威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赛威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3元,由原告重庆赛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