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336号
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平。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力。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小林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