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25064号之一
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372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6722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8元,减半收取计27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784元由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胜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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