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保1933号
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67227L。
法定代表人:张新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9)渝0106执保128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渝0106执保1339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院判决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2019)渝0106执保128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渝0106执保1339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