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瀚铭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644号
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大沟村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799108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物市场50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6722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瀚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9WF7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瀚铭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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