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6863号之三
原告:***,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珍双,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斌,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094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388号君景庭7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虞国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浙江杭天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