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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某公司;杭州某园林绿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02民初6066号 原告:丽水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某。 被告:杭州某园林绿化公司。 原告丽水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园林绿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丽水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原告丽水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