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5302号
原告: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388号***7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虞国冬。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苑5幢6号108室。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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