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6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83028,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1338771C,住所地江阴市文化西路4号-7001室。
法定代表人:耿道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0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阴市金盾投资有限公司结欠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3109.4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江阴市金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1013109.4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江阴市金盾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承担1013109.4元的未履行部分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960元由江阴市金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镇××路××号的不动产进行处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上述不动产的处置。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