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3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83028,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陈昱凡,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4391389W,住所地江阴市澄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
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澄星公司应当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230800725.11元,质保金2130626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同时,二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澄星公司有银行存款4238162.53元,本院予以扣划,扣除关联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共1643087元,剩余2595075.5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查明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了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江阴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震宇
审 判 员 刘晓伟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尤跃海
书 记 员 于 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