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5922号
原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春江路9号。
诉讼代表人:倪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洁,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被告澄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敏与陶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其对其承建的位于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园区××室外配套工程、配套热媒工程以及单体项目所涉基础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澄高公司未付工程款9879389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澄高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他公司承接澄高公司“年产120万吨新型多功能PET片材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园区,工程内容以具体签署的5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为准,他公司还承接了澄高公司土建、热媒站后处理区废水收集等零星工程,上述合同总价62690070元,累计付款5282万元,结欠工程款9879389元。2021年2月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澄高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他公司依法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优先权,但破产管理人仅审核认可债权金额,不认可工程优先权,望判如所请。
被告澄高公司辩称,他公司对二建公司诉请的未付款金额无异议,对于优先权,他公司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二建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二建公司仅享有普通债权。对于有书面合同部分对应的工程内容性质和债权性质由法院依法认定,如法院属于建设工程,他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于2015年至2016年成立,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优先权行使的期限为应付款之日起算6个月,二建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得到支持。对于无合同零星维修项目部分,他公司认为应当全部认定为承揽合同,此类项目投资数额小,工期短,且无资质要求,双方亦无书面合同约定,且不受国家监管,不满足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此外,二建公司开具的发票明确属于零星维修工程,二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明确无合同零星维修项目基本为人工维修工资组成,故他公司认为该部分价款依法属于普通的承揽合同范畴,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该部分债权属于破产普通债权,二建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二建公司与澄高公司签订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包澄高公司位于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园区的年产120万吨新型多功能PET片材项目的下列工程:一、配套工程(循环水站、1#10KV开关站及变配电间、小罐区、污水池废水池事故池、管家基础)(含土建、水电、钢结构),合同封顶价8898900元。二、卸料及浆料调配车间(PTA-IPA)土建工程(含土建、水电、钢结构),合同封顶价11899900元。三、固相缩聚车间(SSP1-MCC-SSP2)土建工程(含土建、水电、MCC门窗等),合同封顶价12920400元。四、聚酯车间CP1/CP2土建工程(含土建、水电),合同封顶价6624400元。五、主装置室外配套工程(管廊、室外生活给水总管、车间外场地硬化等):1、PET澄高厂区室外管廊(设备管廊与电缆桥架基础);2、PET室外生活给水总管;3、SSP、CP、PTA/IPA车间与道路间场地;合同封顶价2657900元。六、配套热媒工程:锅炉站、空压制氮站、原料配置区、后处理配置区、喂料罐区的土建、设备基础、钢结构及门窗、水电安装及室外场地、雨污水管线工程;合同封顶价21347500元。上述合同付款方式均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40%,审计开票后支付至审定款的70%,余款分二年平均支付(不计利息)。
2017年10月、12月,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出具16份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年产120万吨新型多功能PET片材项目配套工程、卸料及浆料调配车间土建工程、固相缩聚车间土建工程、聚酯车间CP1/CP2工程、主装置室外配套工程、配套热媒工程审定价合计62509793.55元。二建公司、澄高公司一致确认该16份审定单项下工程款结欠9329398元。
2018年12月17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9日,正中公司出具3份工程结算审定单,分别载明热媒站后处理区废水收集等零星工程审定价169045.79元,土建零星维修工程审定价458962.50元,土建零星维修工程审定价4073.43元。二建公司、澄高公司一致确认该3份审定单项下工程款结欠541372元,具体明细如下:
2021年2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澄高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澄高公司管理人。二建公司就案涉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管理人认可债权数额9870770.23元,但对二建公司申报的优先权未予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建公司对案涉债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定,应当从工程价款所对应的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工程价款所对应的工程性质是否适宜折价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合理期限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二建公司承建的年产120万吨新型多功能PET片材项目配套工程、卸料及浆料调配车间工程、固相缩聚车间工程、聚酯车间CP1/CP2工程、主装置室外配套工程、配套热媒工程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澄高公司的付款节点情况,二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法定的行使期限,故本院对该部分价款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部分的零星施工的欠款541372元,因该部分价款所对应的施工内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故二建公司主张该部分款项的优先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9329398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年产120万吨新型多功能PET片材项目配套工程、卸料及浆料调配车间工程、固相缩聚车间工程、聚酯车间CP1/CP2工程、主装置室外配套工程、配套热媒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56元(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7元,由江阴市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6449元。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剩余的76449元由本院退回,江阴市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76449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夏桂萍
人民陪审员  高文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蕴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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