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3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良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7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安装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工伤赔偿合计42000元,扣除已支付24000元,剩余应支付18000元,并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则加付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安装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装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安装工程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安装工程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3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智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