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5912号
原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临港新城长江石化产业园。
诉讼代表人:倪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洁,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被告汉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敏与陶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其对其承建的位于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园区的PTA环保应急设施扩建工程、污泥干化土建及钢结构工程、打捞料仓库以及单体项目所涉及的基础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汉邦公司未付工程款9187852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汉邦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他公司承接汉邦公司“PTA环保应急设施扩建项目”以及“污泥干化土建及钢结构工程”。2017年,他公司又承接汉邦公司“打捞料仓库工程”,工程地点均位于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园区,工程内容以具体签署的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为准,他公司还承接了汉邦公司隔音墙、污水管抢修等零星工程,上述合同总价39762852元,累计付款30575000元,结欠工程款9187852元。2021年2月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汉邦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他公司依法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优先权,但破产管理人仅审核认可债权金额,不认可工程优先权,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汉邦公司辩称,他公司对二建公司诉请的未付款金额无异议,对于优先权,他公司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二建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二建公司仅享有普通债权。对于有书面合同部分对应的工程内容性质和债权性质由法院依法认定,如法院认定属于建设工程,他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签订于2016年至2017,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优先权行使的期限为应付款之日起算6个月,二建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得到支持。对于无合同零星维修项目部分,他公司认为应当全部认定为承揽合同,此类项目投资数额小,工期短,且无资质要求,双方亦无书面合同约定,且不受国家监管,不满足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此外,二建公司开具的发票明确属于零星维修工程,二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明确无合同零星维修项目基本为人工维修工资组成,故他公司认为该部分价款依法属于普通的承揽合同范畴,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该部分债权属于破产普通债权,二建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9日,汉邦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包汉邦公司位于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园区的汉邦石化污泥复合干燥项目。工程内容:钢结构防雨棚及设备基础;合同预算造价:钢结构部分518035.62元,钢结构基础及设备基础337374.40元;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合同造价的60%,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开票后支付至审定款的80%,余款分二年平均支付。
2016年12月30日,汉邦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包汉邦公司位于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园区的PTA环保应急设施扩建工程。工程内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内涵盖的所有内容(包含厌氧池、厌氧进水池、好氧池、好氧调节池、沉淀池2个、集水井、配电间、生活污水池及接地安装工程);合同预算造价:35244737.15元,封顶总价3348万元;付款方式:所有构筑物完成基础部分工程量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开票后支付至审定款的80%,余款分二年平均支付。2017年5月12日,双方就增加项目部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内容:设备基础、室外场地、管架基础、消防管道土建部分施工等设计施工图纸内涵盖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款:155万元,封顶总价155万元;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开票后支付至审定款的80%,余款分二年平均支付。
2017年5月19日,汉邦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包汉邦公司位于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园区的打捞料仓库工程,工程内容:打捞料仓库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工程等施工图纸内涵盖的所有内容;合同预算造价:封顶总价130万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60%,审计开票后支付至审定款的80%,余款分二年平均支付。
2018年2月、6月,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出具9份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PTA环保应急设施扩建工程、污泥复合干燥工程、打捞料仓库工程审定价合计32441273.98元。二建公司、汉邦公司一致确认该9份审定单项下工程款结欠3251103元。
2018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正中公司出具3份工程结算审定单,分别载明隔音墙及2018年零星项目审定价1860587.77元,土建零星维修工程审定价2974739.68元,2020年建零星维修工程审定价2436301.71元。2021年1月,汉邦公司、二建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核验证签证单,载明厂外污水管抢修(2021年项目)审定金额55119元。二建公司、汉邦公司一致确认上述3份审定单及签证单项下工程款结欠5936748元,具体审定金额与欠款金额明细如下:
2021年2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汉邦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汉邦公司管理人。二建公司就案涉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管理人认可债权数额9187852.07元,但对二建公司申报的优先权未予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建公司对案涉债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定,应当从工程价款所对应的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工程价款所对应的工程性质是否适宜折价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合理期限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二建公司承建的PTA环保应急设施扩建工程、污泥复合干燥工程、打捞料仓库工程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澄高公司的付款节点情况,二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法定的行使期限,故本院对该部分价款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部分的零星施工的欠款5936748元,因该部分价款所对应的施工内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故二建公司主张该部分价款的优先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3251103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PTA环保应急设施扩建工程、污泥复合干燥工程、打捞料仓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15元(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182元,由江阴市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933元。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剩余的26933元由本院退回,江阴市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26933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夏桂萍
人民陪审员  高文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蕴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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