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532**与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53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8302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暨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之彧,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赵玲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许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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