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6098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83028,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但其未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