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陶科陶瓷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963号之三
原告:江苏富陶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瓷工业园通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3732XY。
法定代表人:史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007691876。
法定代表人:李廷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白朝亮,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富陶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陶科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江苏富陶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陶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82元,由江苏富陶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钱亚光
人民陪审员  许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