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91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代海霞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