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158号之一
原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宣,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彤。
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78.61元,由原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