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筑鼎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江门市中筑鼎华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13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中筑鼎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4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门市中筑鼎华建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3年1月18日为止,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49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 书记员  张 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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