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众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2010号
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工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69014802C。
法定代表人:韩道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山城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058563867。
法定代表人:窦俊艳,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被申请人:郝瀚卿,男,1976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申请人:王天泉,男,1975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申请人:李博林,男,1979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郝瀚卿、王天泉、李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郝瀚卿、王天泉、李博林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郝瀚卿、王天泉、李博林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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