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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栖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栖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原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栖霞市民生路181号。
负责人:孙永军,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丽霞,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林霞,系被上诉人女儿。
原审被告: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69号。
负责人:王秀元,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胜,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栖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胜,系该管理处主任。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市栖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栖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栖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于2020年5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市栖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市栖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98元,减半收取332.49元,由上诉人人烟台市栖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连泽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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