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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6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执行前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计款16374.15元交至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686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国政
审判员  李翔飞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瑀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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