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922执异35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彰武县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案被执行人:辽宁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建设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案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案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十建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十建唐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追加***和***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我与恒兴公司、福建十建公司、福建十建唐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彰武县人民法院调查三个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调查恒兴公司认缴2000万元,但只出资1000万元,尚欠1000万未足额缴纳。因此,应当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辩称,恒兴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3年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0年7月31日实缴资本1000万元并已实际缴纳了印花税,通过验资报告及税收完税证明,证明恒兴公司已资金实缴完毕,故***及***在已出资额全部实缴的情况下不对恒兴公司的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恒兴公司、福建十建公司、福建十建唐山公司、被申请人***未答辩。 被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2013年9月12日,阜新瑞东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一份,证明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2.2020年7月31日记账凭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023年4月25日彰武县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各一份,证明剩余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 本院查明,恒兴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根据协议、章程规定,恒兴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资本1200万元、***认缴400万元、***认缴400万元,由全部股东分期于2015年9月11日之前缴足。阜新瑞东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显示,截至2013年9月12日***实缴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400万元、***实缴资本400万元。2013年9月16日,恒兴公司设立。***剩余认缴资本1000万元至今未出资。 另查明,2021年9月30日,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2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十建分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4500000元。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十建分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十建分公司无能力给付***劳务费4500000元及利息时,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恒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16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2年6月4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彰武县人民法院对恒兴公司、福建十建公司、福建十建唐山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终结本次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恒兴公司股东***、***已足额实缴出资,***向本院提供其已实缴出资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缴纳剩余1000万元注册资本。故该公司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异议申请。 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