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03民初1741号 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370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漳州思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碧湖路5号下洲花园12幢1**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NE2G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佳宝公司”)与被告漳州思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思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佳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思禄公司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佳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漳州思禄公司及**共同偿还尚欠漳州佳宝公司混凝土货款本金50304.86元及违约金9054.87元(从2021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并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7日,漳州思禄公司委托***与漳州佳宝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漳州思禄公司因承建漳州市雨污分流项目需要漳州佳宝公司供应商品砼,同时对商品砼的标准、单价和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商品砼浇筑完工后,将所发生的商品砼款一次性支付给漳州佳宝公司,漳州思禄公司应严格按照付款条款支付款项,否则漳州思禄公司需按其延期部分的金额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宽限期不超过一个月。该工程商品砼于2021年8月15日全部浇筑完毕。**于2022年2月28日向漳州佳宝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本金为50304.86元,并承诺若未按时付款,自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本金50304.86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现漳州佳宝公司多次催讨均无任何结果,为维护漳州佳宝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漳州思禄公司、**均未作答辩。 漳州佳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协议书》,拟证明漳州思禄公司、**向漳州佳宝公司购买商品砼的事实。2、混凝土结算明细表2张、《还款承诺书》,拟证明漳州思禄公司、**尚欠漳州佳宝公司货款50304.86元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的身份情况。4、漳州思禄公司详情截图,拟证明**是漳州思禄公司股东之一。 漳州思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漳州佳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客观真实性,可予认定,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漳州思禄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66%,股东***持股比例34%。 2021年6月17日,漳州思禄公司为甲方与漳州佳宝公司为乙方就“漳州市雨污分流项目工地”商品砼供应事宜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供应货物的强度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等,货物数量总计171.04方,总金额为79143.96元。付款方式为商品砼浇筑完工后,甲方将所发生的商品砼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严格按照付款条款支付砼款项,否则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其延期部分金额按月利率2%支付,但宽展期不超过一个月。委派***为现场施工代表,负责产品质检、验收与校对混凝土数量,签认交货单、混凝土结算明细表、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或调价函)等,并协助做好现场安全及交通管理工作,以保证砼顺利浇筑。漳州思禄公司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名。 协议签订后,漳州佳宝公司开始依约向漳州思禄公司供应商品砼。2021年6月24日,漳州思禄公司委派的现场施工代表***在漳州佳宝公司制作的2021年3月25日-6月4日混凝土结算明细表上签名,确认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漳州佳宝公司向漳州思禄公司供应的商品砼数量总计171.04m³,金额总计79143.96元。 另根据**有签名确认的2021年6月5日-9月30日混凝土结算明细表体现,2021年6月20日漳州佳宝公司还向漳州思禄公司供应2.4m³商品砼,货物金额及运费合计1158元;2021年8月15日向漳州思禄公司供应2.17m³商品砼,货物金额及运费合计952.9元,上述款项共计2110.9元。 2021年8月15日,案涉工程商品砼浇筑完毕。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5日,漳州思禄公司分别支付漳州佳宝公司货款30000元和950元,此后未再支付。 2022年2月28日,**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主要载明:“……。截止至2022年2月28日,漳州思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的商品混凝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伍万零叁佰零肆元捌角陆分。漳州思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确认上述商品混凝土欠款,并自愿对上述欠款人民币伍万零叁佰零肆元捌角陆分承担还款责任。现做出如下承诺:1、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伍万零叁佰零肆元捌角陆分给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2、如漳州思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承诺付款,委托代理人**自愿同意支付该笔欠款,并自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本金伍万零叁佰零肆元捌角陆分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以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3、以上还款承诺保证范围含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上述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叁年。” 本院认为,漳州佳宝公司与漳州思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漳州思禄公司作为买受人有义务依约支付价款却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漳州思禄公司委派的现场施工代表***签名确认的结算明细表载明的砼款为79143.96元,以及有漳州思禄公司股东**签名确认的结算明细表载明的确属漳州佳宝公司在2021年6月20日、2021年8月15日供应的混凝土砼款为2110.9元,上述款项共计81254.86元,但漳州思禄公司仅支付两笔砼款共计30950元,尚欠砼款50304.86元未支付,故漳州佳宝公司主张漳州思禄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本金50304.86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商品砼浇筑完工后,漳州思禄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商品砼款给漳州佳宝公司,宽展期不超过一个月,否则其延期部分金额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商品砼于2021年8月15日浇筑完毕,故漳州佳宝公司主张漳州思禄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出具还款承诺书,自愿对漳州思禄公司尚欠砼款及违约金承担还款责任, 该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漳州佳宝公司主张**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漳州思禄公司进行追偿。漳州思禄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思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304.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304.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应对漳州思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漳州思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计642元,由漳州思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淑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