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辖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号金彩写字楼*层。
法定代表人:郑伙霖,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经济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蒋芸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晶晶、胡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15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吊顶材料定购合同》第八条虽约定“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本案诉争合同的项目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台江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吊顶材料定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约定当属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在宁波市海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当事人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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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光仪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