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民初15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浙0211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7225.34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7225.34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静
法官助理 孙君良
代书记员 余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