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1民初841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第三人: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378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