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3694号
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银湖科技产业园特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9702820H。
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董事长。
被告: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3784F。
法定代表人:郑伙霖。
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税费款合计352719.9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案外人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了一份威海唐人公馆项目室外景观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案外人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将威海唐人公馆项目住宅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2013年1月10日原、被告就该项目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约定该项目实际由原告负责全部施工,被告按工程总造价的8.935%向原告收取工程税管费,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费用。2020年7月2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工程项目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根据调解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待该案结束后另行处理。原告在涉案工程项目中累计代替被告支付了应有被告承担的税费352719.96元,但被告并未将该税费返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提交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制协议书》、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本案系因原告承接被告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威海唐人公馆项目住宅景观绿化工程引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诉争工程地点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