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926号
原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陈长志,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翠微路西侧千枫嘉苑1幢S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可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怡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926号
原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陈长志,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翠微路西侧千枫嘉苑1幢S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可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