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组织机构代码:67756721-X。
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竹松,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程竹松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另,本院作出的(2022)皖10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裁定对被执行人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不予执行。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