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772号
原告: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州市场五期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KQY063。
法定代表人:李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富城新村C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7756721X2。
法定代表人:杜正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6元,减半收取568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08元,由原告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蓓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雅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