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朝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瞰,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诉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朝晖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达公司诉称,2011年被告蓝图公司承建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工程,交由***施工,其工地负责人为***和***。因工程需要,***要求原告为其工程运输砖块,总货款为88905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砖款88905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蓝图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砖款,故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被告蓝图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建其厂房工程,***作为被告蓝图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工程运输砖块。自2011年4月28日到同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工地供应八孔砖116000块,标砖42900块,总货款88905元,有原告鑫达公司的发货单(经被告工地负责人***、***及工地记帐员方某签名)和***出具的条据为凭。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砖款88905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2)***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鑫达公司的发货单34张,***出具的条据1份,证人方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处购买砖块,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了供应砖块的义务,被告就应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诉求的砖款88905元,有原告鑫达公司的发货单和被告工地施工负责人***出具的条据为证,应予支持;由于***是被告蓝图公司在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代表人,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购砖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蓝图公司承担。至于原告诉求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且对所欠砖款未明确给付时间,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砖款人民币88905元。
二、驳回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鑫达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0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鑫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向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