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5753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敏,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景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松白路北侧北大方正科技园A2栋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GU96G。
法定代表人:韩业义。
被告:韩业义。
被告:江云锋。
被告:***。
被告:深圳市科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
被告: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一明。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景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业义、江云锋、***、深圳市科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七日内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