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申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021高新工业村R1-A栋四楼A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10月9日,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道林
审 判 员 曹化元
审 判 员 汪慧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一
书 记 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