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信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执4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021高新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贾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合作款32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7.6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540元、保全费21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信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02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明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