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5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丛晓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乐乐,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公楼5楼522室。
法定代表人:冯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3元,减半收取6,69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雪晶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赵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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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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